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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青峰以前在国内的时候,也曾经试着学习过一些法律基础。毕竟这些工作上他都用得着。陈青峰对具体的法条不是很明白,但是刑法和民法都有一种叫做通则的东西。什么叫通则?简单的说就是通用的规则。让陈青峰记忆颇深的事。法律的书写必须采用普通人能够听懂的方式。也就是说出于公平起见。在撰写法律文书或者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遇到一些常识性的问题。都会选择普通人认可的那种常识。这就好比虽然有的案件把发射了多少焦耳能量,当做一些涉枪案件的根据。可是,在正常的刑法通则当中,是绝对不会把能量远大于标准的弹弓当做枪支的。因为普通人不会把弹弓看作是枪这就叫大家公认的标准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识。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。其实陈青峰刚才就想到了一点,如果被送上法庭上来的人已经被定罪的话,那这个案子是否还有审理的必要?两个凶神恶煞的家伙,手上带着好几条人命。现在大半夜的他们手上持着枪跑过来来自己的车上翻东西。而自己虽然没有持枪证明,但是却有必要保护自己的安危。更何况他当时没有开枪,直接射杀这两个人。陈青峰想明白了这些,也就明白了自己到底要如何为自己解决眼前这个麻烦。眼前的麻烦不在陪审团的身上,也不在律师的身上,更不在公诉人的身上。虽然说两起案件没有关系,但,你拿着一只枪面对一只鸡和面对一只穷凶极恶的老虎的时候。合理性对于陪审团来说是完全不一样的。“陈先生!”“抱歉,我刚才好像走神了,请问你刚才说什么了?”“我们想听听,你之前在中国当兵的经历!”“很抱歉,这其中涉及一些军事秘密,所以我不能完全透露,你想知道什么?可不可以请你再说一下?”“能说一下你当时在部队中是从事什么样的任务吗?”“我是普通的士兵!”“可是我们刚才看那段当时的报道,你的枪法很好!”“还可以吧!”“我参加过国民警卫队,当然是在考取司法考试之前,按照我的看法,你的身手和海豹部队比起来也差不了多少!”“抱歉,这一点我也没有办法,证明您说的就是真的!”“所以您绝对不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之人!”“确实如此!”“那么我想做一个假设,当然是以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,您可以选择回答或者不回答!”“反对,他不能用假设来为难我的委托人!”“反对有效,你可以选择不回答!”“不,我愿意回答!”陈青峰此言一出,在场所有人都难以置信的看着他,场下的旁听席更是响起了一阵窃窃私语。作为被告的陈青峰,居然答应和要控告他的检察官配合。这家伙难道不知道自己的处境吗?“那好,您当时手上有枪,我想知道如果您手上没有枪的话,在那种情况下深夜丛林,你有没有办法,不让那两个人发现你?”“有!”“什么?那您就是承认当时其实您面对的威胁没有您的律师所说的那么严重?”“是的!”“可是您还是选择了开枪!”“是的,我开枪了!”“那我实在搞不懂了,陈先生,您难道不知道这样回答会对您现在的情况不利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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